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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舟山市委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2008年11月7日)
 
    为进一步抢抓机遇,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不断提高吸引外来投资的整体水平,加快发展海洋经济,推进城市化和国际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吸引外来投资水平
(一)科学认识招商引资的重大战略意义。招商引资是舟山实施开放兴市、推进内外联动的战略重点,是促进工业化、加快城市化、提升国际化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区域经济国际竞争力、提前实现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打造“四海城市”、建设“六大基地”的重要突破口。当前舟山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牢固树立抓招商引资就是抓经济发展、抓结构调整、抓科技创新、抓港口开发、抓城市建设、抓财政税收的战略意识,正确处理好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奋发有为的关系,紧紧把握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清醒认识我市利用外来资金与先进地区的差距,切实增强发展意识、危机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千方百计再争招商引资新突破,与时俱进开创招商引资新局面。
(二)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招商引资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招商引资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主动适应宏观调控,把招商引资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走要素资源集约发展道路、走产业层次提升与产业结构优化道路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引资产业集聚和要素集约利用相统一,引资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引进资金与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与高科技人才相统一,引资领域拓展和核心竞争力提高相统一,按照“扩规模、优结构、提质量、拓功能”的原则,坚持量质并重方针,转换、创新招商工作思路,实现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突出重点,努力提高招商引资工作针对性
(三)明确招商重点方向。以世界500强、跨国公司、行业领先企业和“国”字头大集团、大企业、大项目为主攻目标,以科技含量高、解决就业多、资源占用少、环境污染轻、产业拉动强、社会贡献大为引进原则。在招商方向上以日本、韩国、新加坡、香港、台湾及沪杭甬等传统投资来源地为重点招商区域,以欧盟、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为重点突破区域,加大对台湾地区的招商力度。
(四)突出招商重点产业。切实把产业招商作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重中之重,吸引上下游企业配套,延伸和完善产业链。以船舶及其配套产业、临港装备制造业、临港石化工业、海洋生物和海洋化工为主的第二产业,以港口物流、航运、海洋旅游业等为主的第三产业作为我市当前重点招商产业。以新兴产业、软件开发及应用、文化创意、信息服务、会展服务业、金融服务为重点突破产业,以港航综合商务区、新城核心商贸区等现代服务业主要承载区域建设作为重点突破口;做优做强现代渔农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以新城、舟山经济开发区、各县(区)工业园区及各经济强镇为项目的重点落地区域,加快新城以涉港服务业为主的楼宇经济集聚。
(五)建设招商重要平台。积极参加国内外重大专业会展及经贸洽谈活动,充分利用这些平台及其资源,集中展示和推介我市的优势产业和投资环境。对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境内外重要展会和经贸洽谈活动,相关职能部门要整合力量,充分利用这些平台集中展示和推介我市相关重点发展产业;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的境内外专项参展经费,确保招商、参展及经贸洽谈活动的开展。要重视政府主导的各类大型节庆和会展活动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各活动主要承办单位要创新招商活动方式,提高活动实效。充分利用山海协作、浙东四市合作机制等平台,深化政府层面合作招商。

三、创新方式,充分调动招商工作主体积极性
(六)转变招商理念、实现招商主体多样化。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思路,积极贯彻实施从“招商”向“选商”的转变,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即从全员招商向专业招商为主转变,从笼统招商向产业招商为主转变,从政策招商向环境招商为主转变。坚持招商引资工作以政府为主导,行业骨干企业和外来企业为纽带,各类驻外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社会名人等力量为有效补充的多样化招商主体,各主体间分工协作,合理布局,建立科学有效的招商体系。
(七)整合招商资源,强化专业招商。科学编制年度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市属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掌握国家宏观政策,认真研究我市实际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市发改委和市招商局要及时调整我市鼓励发展引进的产业指导目录,并在每年年初予以公布。各地、各单位要充分挖掘资源,精心编制招商项目,提高招商项目的可谈性和可操作性,及时上报项目情况。
进一步整合招商队伍。市本级形成以招商局为龙头,各专业招商组为项目招商主力,市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积极参与的专业招商队伍。市招商局负责协调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市各重点招商行业按照职责分别成立临港工业、新城楼宇经济、港口物流业和海洋旅游业等专业招商组,开展行业重点招商;市政府各驻外机构要转变工作职能,把招商引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积极开展招商推介和项目引进工作。
加强政府招商网站建设。互联网招商具有成本低、受众广、联系便捷等优势,各地、各部门应加大以“舟山招商网”等为主的对外网络招商平台,加强信息整合、数据库建设和信息的实时更新,推进网站多语种版本建设。
(八)大胆探索,积极拓展市场化招商模式。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思路,加强与跨国企业驻华机构、国内外招商中介机构联系,在重点外来资金来源国和地区有针对性地聘请专业中介组织实施中介招商和境外委托(代理)招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引荐市外投资项目。对引进项目成绩显著的机构或人员,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政策另行规定。
(九)加大扶持力度,努力促进外来投资企业落户。鼓励新办外来投资企业上规模,鼓励市内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企业合资合作,通过股权置换、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和市场渠道,引进先进技术、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对新增上规模外来投资企业、以民引外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政策另行规定。

四、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增强招商引资工作实效性
(十)建立重点、重大招商项目市领导分工负责联系制度。对每年确定的省、市级重点、重大招商项目和在谈落户项目建立由市领导分工负责联系制度,县(区)和市属相关部门领导分级负责,加快项目跟踪联系和项目建设期的服务,切实解决外来投资者在项目落户、建设和经营中的问题,加快推进招商项目建设。
(十一)建立对各县(区)、市属相关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的考评与激励制度。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度下达考评指标,分别对各县(区)、市属相关部门、专业招商组和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实施工作考评,对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对市属部门在外来投资者的审批、管理等服务工作中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完善实施招商项目预报制度和在谈项目作用评估制度。为科学合理地调度项目选址,掌握在谈项目情况,预防无序竞争,实施招商项目预报制度。对在谈项目以及在谈项目的效益、作用评估,各项目相关部门应及时报市招商局备案,重大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或主管市领导审查。

五、落实职责,充实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常委会每半年一次听取招商引资工作专题汇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定期研究一次招商引资工作。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负责协调日常工作。
(十四)完善市招商局机构职能,充实人员编制。市招商局作为市政府直属机构,完善其工作职能、明确工作职责、确定人员编制。具体“三定方案”由市编委负责制定。
(十五)落实年度招商引资专项工作经费。整合现有各部门的招商经费,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招商引资专项工作经费(含市本级境内外专项参展经费),重点用于境内外招商参展活动、工作考核、引荐项目相关单位或人员的奖励等。今后视外来企业地方税收增幅酌情予以追加。

六、优化投资环境,营造良好招商氛围
(十六)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政务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引进外来投资企业对舟山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不断改善投资软环境,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全程服务。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大力推进机关作风建设,深化政务公开,改进机关作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十七)落实相关政策,优化生活环境。要重视和加强与外来投资企业的沟通与联谊,加大对市外商投资协会的扶持力度,努力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每年由市招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评议政府部门等活动。各相关部门应重视和解决外来投资者在子女入学、就医、出入境、居留、劳动用工和人才等方面的困难。
(十八)完善项目审批服务,优化服务环境。按照属地归属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发改委(局)、经贸委(局)、外经贸局、审批办证中心、乡镇或引进单位具体负责代理项目审批服务,切实帮助外来投资者因不熟悉审批程序和要求而遇到的困难。
(十九)保障外来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加强监督机制。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管理工作。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等都要明确受理外来投资企业投诉部门,并有专人负责,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处理。禁止任何违法违规收费或摊派。
(二十)各县(区)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招商引资工作在促进各地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各招商机构和招商网络建设,在人员、经费等方面要给予切实保障和大力支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抽调精兵强将充实招商队伍,对招商工作中综合素质好、业绩突出的干部要重点培养。各部门也要积极支持配合招商局(办)开展工作,加强协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舟委〔2003〕4号)同时废止,此前其他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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